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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王仁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王仁龙,姚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保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永阳西路1号。负责人:汪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仁龙,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姚德芳,女,1966年12月1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与被告王仁龙、姚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仁龙、姚德芳拆迁补偿款298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