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某某,谷某某,薛某,韩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某某、薛某某、薛某、韩某某、谷某某、范某某(2016)陕0823民初372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谷某某、薛某某偿还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2.87‰,利息从2016年6月21日至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薛某、韩某某、谷某某、范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谷某某、薛某某负担。2017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574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