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铭、李强合同诈骗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47号李庆辉:你因儿子李铭、李强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案,对本院(2011)桂刑经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和(2010)南市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你儿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铭、李强、曹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购房款1035496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鼎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铭、李强、曹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13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