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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臻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吴红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臻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吴红星,朱小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057号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被告:上海臻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吴红星,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朱小琴,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臻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吴红星、朱小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