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文斌与徐中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斌,徐忠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317号原告:周文斌,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徐忠山,男,汉族,65岁,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周文斌诉徐中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周文斌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张 雪 芹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