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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文斌与徐中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斌,徐忠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317号原告:周文斌,男,汉族,1978年4月5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徐忠山,男,汉族,65岁,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周文斌诉徐中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周文斌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张  雪  芹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