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民杰、秦利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杰,秦利珍,刘骅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219号申请人:王民杰,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住址河南省获嘉县。被申请人:秦利珍,女,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被申请人:刘骅增,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王民杰与秦利珍、刘骅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民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秦利珍、刘骅增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永刚为王民杰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位于延津县新长南线与规划10号路交叉口西南角民安鑫源小区2号楼2单元30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振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