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鑫森源医药有限公司与宜昌光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森源医药有限公司,宜昌光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森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孙文华。被执行人宜昌光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陈艳红。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森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光泰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森源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