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莱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莱通化工有限公司,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923号原告:莱州市莱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果达埠村。法人代表王培艳,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曲华东,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宇,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曲永辉,男,烟台市牟平区。原告莱州市莱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恒邦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莱通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