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某某申请执行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依兰镇朝阳新城东区6号楼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耿某某,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依兰县依兰镇自来水家属楼东数第一门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御景兰亭2号楼二单元905室。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被执行人耿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耿某某向法院交纳执行费8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7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