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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跃德与邓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德,邓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36号原告:陈跃德,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丰姣,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嘉,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德与被告邓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陈跃德更诉讼请求。原告陈跃德于2017年6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跃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因原告陈跃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25元由原告陈跃德负担,余66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跃德。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