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跃德与邓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德,邓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36号原告:陈跃德,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丰姣,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嘉,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德与被告邓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原告陈跃德更诉讼请求。原告陈跃德于2017年6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跃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因原告陈跃德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25元由原告陈跃德负担,余66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跃德。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