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与卢美华、苗华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卢美华,苗华东,戚春桥,威海艺帛服装有限公司,威海东景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79号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83082406J,住所地威海市泊于镇夏庄村东。负责人:闫军,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许金姬,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美华,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苗华东,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戚春桥,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艺帛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02228037188,住所地威海市高区南苑路7-6号。法定代表人:戚春桥。被告:威海东景水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00228017161,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鲍家村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诉被告卢美华、苗华东、戚春桥、威海艺帛服装有限公司、威海东景水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毕 兴 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亚娜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