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8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莉与魏自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魏自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568号原告:张莉,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蒙阴县。被告:魏自良,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蒙阴县。原告张莉与被告魏自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出国费用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底,被告称能办出国务工的一切手续,并保证一个月内出国务工。为此,原告于2006年12月17日向被告交纳了60000元,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出国手续,也未返还给原告出国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考虑到诉讼费等,暂起诉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莉未能提供被告魏自良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张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