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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涛与李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涛,李淑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82号原告:邹涛,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李淑荣,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涛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