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初157号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甲1号楼206-01-02。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华,山西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69号。法定代表人:齐海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香,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华,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香、胡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摄影图片公司,以将所拍摄图片许可给商业用户使用作为收入来源。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是域名sxgov.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晋ICP备06001850号。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Icd069efd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6-1879。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尽到了预防侵权和防止侵权扩大的义务。被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没有谋取经济利益。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版权声明,证明李鸥拍摄了涉案照片,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2、涉案图片原始数码照片的复制件,证明原告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3、(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187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涉案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涉案图片相一致。被告对原告证据1、2不予认可,认为原始数码照片不是原件,不能证明原告是该照片的著作权人,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观点。本院对原告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涉诉网页截,证明涉诉网页已删除,被告已经尽了足够的预防侵权和防止可能的侵权继续扩大的义务。2、海纳编辑器工作截图,证明被告只是采用海纳编辑器深度链接新浪网的内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诉文章中的标注来源为华盖的图片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证明被告没有侵权原告著作权的故意。3、新浪网页截图、其他网站的网页截图,证明配有涉诉图片的涉诉文章转载自新浪。原告明知配有涉诉图片的新浪网页长期存在,而不去主张权利要求其删除,原告对此有过错。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4、黄河新闻网标识证书基本信息截图、黄河新闻网页首页截图、黄河新闻网社情民意网上通道截图,证明被告是承担全省网上新闻宣传规划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以涉诉图片谋取经济利益。原告对被告证据1、2、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对于证据4认为不足以证明被告是全额拨款单位,没有营利性。对原告否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对于证据4,结合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上载明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协助拟定全省互联网新闻宣传规划、管理维护黄河新闻网、承担全省网上新闻宣传的服务性工作”,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鸥于2012年11月21日出具《法人作品版权声明》称,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所有,其仅为执行者。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原始数码照片复制件显示:编号为Icd069efd的涉案图片拍摄时间为2013年4月2日8:28分,使用佳能相机拍摄,ISO感光度为200,焦距135毫米。2016年6月16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魏敏依据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的要求,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网,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oman.sxgov.cn/content/2014-11/13/content_5230157.htm,进入该网站打印相关网页,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1876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该网站刊载了涉案图片1幅。庭审中,将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与被控侵权图片进行比对,从构图元素和布局上看,后者属于对前者的剪裁。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共查询网页显示:域名sxgov.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晋ICP备06001850号-1。另查明,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协助拟定全省互联网新闻宣传规划、管理维护黄河新闻网、承担全省网上新闻宣传的服务性工作。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举办单位为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鸥的声明及涉案图片原始数码照片复制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是涉案编号为Icd069efd图片的著作权人。将在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经营的网站上出现的涉案被诉侵权图片与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在图片内容、拍摄角度、构图元素和布局等方面均一致,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以认定为同一作品。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为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开办的事业法人,其主办的域名为www.sxgov.cn的网站具有新闻宣传、社情民意收集等政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在进行新闻宣传中使用涉案图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在使用涉案图片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目前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故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主张本案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铜柱审 判 员 李翠萍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