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崔小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雪峰,崔小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0号申请人:李雪峰,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崔小龙,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人李雪峰与被申请人崔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