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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慧明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83号之一被执行人颜慧明,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深圳市信鹏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暂住北京市朝阳区。颜慧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京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终21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移送,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颜慧明的银行存款及其名下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颜慧明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房产登记,有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慧明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奇瑞牌机动车一辆进行了登记查封,因未能扣押车辆,暂无法执行;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颜慧明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终214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审 判 长  刘全新代理审判员  周明珠代理审判员  宫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