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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伦强与苏苹、张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伦强,张胜,冉小菊,苏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305号原告:胡伦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2200510637241。被告:张胜,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冉小菊,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苏苹,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胡伦强与被告张胜、冉小菊、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被告张胜、冉小菊于2016年5月25日向原告胡伦强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50000元的借条一份,苏苹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武隆区公安局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武公刑立字[2017]18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张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查机关。被告张胜已被武隆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胡伦强对被告张胜、冉小菊、苏苹的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伦强对被告张胜、冉小菊、苏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雪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