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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俊强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4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强,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俊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李俊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强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强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0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桢审判员 范爱礼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