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765余文凤申请执行陶代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凤,陶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余文凤,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陶代超,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余文凤与被执行人陶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陶代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余文凤借款本金人民币四万元及利息(以月利率以2%从2015年4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陶代超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清偿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陶代超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文凤5000元,余款51860元(此款含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02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迟延履行金1260元)自愿以其在瓮安县城市管理局的工资偿还。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代超在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应发月工资为5361元,被另两案每月扣取1500元至2020年5月止,实发月工资为2305.16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7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陶代超的工资收入1000元;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每月扣取2500元;2020年12月扣取1860元,共计扣取5186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雯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