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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就业服务局与巴图、巴图德力格尔的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就业服务局,巴图,巴图德力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王瑞平。被执行人巴图,男,蒙古族,系内蒙古锡林郭勒���正镶白旗,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巴图德力格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就业服务局申请杜楞、巴图德力格尔、巴图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公证处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锡白证字第176号执行证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巴图、巴图德力格尔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巴图、巴图德力格尔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巴图、巴图德力格尔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巴图在正镶白旗有稳定收入,被执行人巴图德力格尔在正镶白旗有稳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7月开始,从被执行人巴图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中每月扣划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贰拾壹元整(10121元),扣完为止。其中扣划款项为: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利息2558.5元,申请执行费62.5元。2017年7月开始,从被执行人巴图德力格尔在正镶白旗烟草公司工资账户中每月扣留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贰拾壹元整(10121元),扣完为止。其中扣留款项为: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利息2558.5元,申请执行费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