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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082号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曹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