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19号申请人:卢某1,女,2007年11月28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法定代理人:卢某2,男,1945年4月7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朱仁义,织金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卢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某1称:我与被申请人陶长珍是母女关系。2007年8月陶长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父亲卢思荣于2016年3月16日死亡。现请求宣告陶长珍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陶长珍,女,1985年12月15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甲村大水××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卢某1的母亲。2007年8月陶长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卢思荣于2016年3月16日死亡。申请人卢某1申请宣告陶长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陶长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陶长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07年8月陶长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卢某1申请宣告陶长珍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陶长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粟兴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