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19号申请人:卢某1,女,2007年11月28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法定代理人:卢某2,男,1945年4月7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朱仁义,织金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卢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某1称:我与被申请人陶长珍是母女关系。2007年8月陶长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父亲卢思荣于2016年3月16日死亡。现请求宣告陶长珍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陶长珍,女,1985年12月15日生,穿青人,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甲村大水××组,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卢某1的母亲。2007年8月陶长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卢思荣于2016年3月16日死亡。申请人卢某1申请宣告陶长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陶长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陶长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07年8月陶长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卢某1申请宣告陶长珍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陶长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粟兴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