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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全峰、曾龙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峰,曾龙城,李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全峰,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曾龙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路明,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全峰与曾龙城、李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龙城、李路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全峰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408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龙城、李路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全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龙城、李路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全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齐颂梅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杨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