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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雅芳与崔光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芳,崔光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672号原告:王雅芳,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光亚,男。原告王雅芳与被告崔光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雅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雅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雅芳负担。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