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佩华、倪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佩华,倪东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吴佩华,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倪东卫,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吴佩华与倪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2710.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倪东卫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江淮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倪东卫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江淮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翠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