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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莉与丁立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丁立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49号原告:李莉,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绍显,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立新,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莉诉被告丁立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