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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薛二科与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二科,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利,谭文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803号原告:薛二科,男,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中辉。被告: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付立新。被告:李胜利,男,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丽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谭文忠,男,住济源市。原告薛二科与被告河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利、谭文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薛二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二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薛二科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