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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余振谋与梁伟锋、林日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谋,梁伟锋,林日满,江门市联伟电器有限公司,何春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26号之二原告:余振谋,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招、赵青云,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锋,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日满,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联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70531496980X6。法定代表人:黄耀龙。被告:何春秾,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被告:袁女晴,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余振谋诉被告梁伟锋、林日满、江门市联伟电器有限公司、何春秾、袁女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本院根据(2017)粤0705执保6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8日查封了被告梁伟锋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委会清湖新村三巷6号房产及其所有的粤J×××××小型汽车、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原告余振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解除对被告梁伟锋财产查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和解除对被告梁伟锋财产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余振谋撤诉。二、解除对原告余振谋提供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城南区接圭里4巷24-1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梁伟锋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委会清湖新村三巷6号房产的查封。四、解除对被告梁伟锋名下粤J×××××小型汽车、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计328.5元,财产保全费362.8元,合计691.3元,由原告余振谋负担。审 判 长  莫国峰人民陪审员  林兴瑶人民陪审员  周大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皓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