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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舒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241号原告:舒某,女,1986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何某1,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舒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被告何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与被告分居三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何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何某2,现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一致认为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舒某提出离婚,被告何某1表示同意;二、婚生女何某2由原告舒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何某1承担每月500元生活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用户名舒某,账号:62×××20,当年的生活费分两次支付,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各付一次),医药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各承担50%;三、被告何某1在婚生女何某2的生日、节假日、寒暑假有探视的权利,原告舒某有协助的义务;四、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唐 婕人民陪审员 陈 虹人民陪审员 彭培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