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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存明、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明,孙玉梅,刘秀双,赵路田,邢台天田一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明,男,汉族,1949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孙玉梅,女,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秀双,女,1975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路田,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天田一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48071-8,住所地邢台市桥东新华北路天一城国际商业中心C座6-9层。法定代表人:刘秀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存明、孙玉梅与被执行人刘秀双、赵路田、邢台天田一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119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