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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冯卫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卫良,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卫良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卫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冯卫良通过滴滴打车搭乘杨某的粤X×××××号小汽车去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以人民币5000元向蔡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包毛重12.24克用红色利是封装着的海洛因。被告人冯卫良携带毒品继续乘坐杨某的小汽车返回顺德,途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105国道古楼加油站对开路段时被接到线报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冯卫良身上搜出红色利是封装着疑似海洛因的白色固体两小包。经鉴定,上述白色固体共净重10.4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冯卫良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行政处罚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卫良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卫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卫良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卫良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10.4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卫良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相应,被告人辩称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卫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缴获的毒品应予以没收并销毁。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卫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所扣的毒品海洛因10.45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负责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少金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