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马庄乡冯班枣村。身份证号:410726196708267057。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胙城乡东辛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8104015034。本院在执行冯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