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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冠杰商贸有限公司,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瀚姆商贸有限公司,李万泽,缪薇,李立刚,付志芹,傅宏典,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275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责人:陶文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女,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芹,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冠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孟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瀚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宏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万泽,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缪薇,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立刚,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志芹,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傅宏典,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娜,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瑞基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鑫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冠杰商贸有限公司、华矿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瀚姆商贸有限公司、李万泽、缪薇、��立刚、付志芹、傅宏典、刘娜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