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民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温为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温为信,蓝应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东段)。负责人:刘光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平,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为信,男,1954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务农,住大余县。原审被告:蓝应飞,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自谋职业,住大余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为信、原审被告蓝应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朱志梅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