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许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许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27号之二原告:王某1,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许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余 洋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