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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洲与王晓丹、陈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洲,王晓丹,陈言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1197号原告:陈洲,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丹,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言仁,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洲与被告王晓丹、陈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辉、被告陈言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晓丹、陈言仁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8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陈洲与王晓丹双方系亲戚关系。王晓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向陈洲共借款人民币8.388万元(其中2013年9月23日借款3万元,2014年8月29日借款4.94万元,2015年9月11日借款0.448万元)。期间王晓丹向陈洲偿还了部分本金,尚欠借款本金3.588万元,之后陈洲多次催讨未果。王晓丹与陈言仁是夫妻关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陈言仁辩称:对王晓丹与陈洲之间的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转账凭证往来很多,很复杂,很琐碎,没办法理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洲与王晓丹是亲戚关系。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告陈洲与被告王晓丹双方之间银行转账频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陈洲与被告王晓丹银行往来转账凭证无法查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原告陈洲主张于2013年9月23日、2014年8月29日、2015年9月11日分三次借给被告王晓丹款项共计人民币8.388万元,期间王晓丹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现尚欠借款本金3.588万元。庭审中,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陈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灵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