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吕汉军、郑顺文、万惠清刑事罚金执行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汉军,郑顺文,万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57号被执行人吕汉军,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郑顺文,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万惠清,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吕汉军、郑顺文、万惠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吕汉军、郑顺文、万惠清已于2017年2月3日不服一审已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处于二审阶段,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院刑庭的执行移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玉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宗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