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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志伟与冯兰弟、郭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伟,冯兰弟,郭诗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民初1596号原告:丁志伟,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冯兰弟,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郭诗琦,女,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丁志伟与被告冯兰弟、郭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铁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志伟、被告郭诗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兰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自2016年7月5日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冯兰弟未作答辩。郭诗琦辩称,我与冯兰弟系夫妻关系,借款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冯兰弟与郭诗琦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5日,被告冯兰弟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2016年7月5日以前的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以上事实,有借条、收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冯兰弟在原告处借款,应按约定偿还,不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债务系被告冯兰弟、郭诗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按月息3%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兰弟、郭诗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志伟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冯兰弟、郭诗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铁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