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申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雪会与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旬邑公路管理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雪会,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旬邑公路管理段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雪会,女,汉族,1958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巨庆,男,汉族,1947年12月2日出生,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旬邑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段段长。再审申请人潘雪会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旬邑公路管理段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潘雪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潘雪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雪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审 判 员  张明霞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