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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亮甲山水库管理局与周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亮甲山水库管理局,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亮甲山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赵明亮,副局长。被执行人:周坤,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亮甲山水库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周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725号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725号判决书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汝成审 判 员  王险峰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