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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水���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赵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兰林,系该分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郭XX,系该分行督导员;被执行人:赵子成,男性,住怒江州泸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321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是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4561.3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子成属于享受城市低保,又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居住的是政府建盖的廉租房,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321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亮宽审判员  常 琳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雄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