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新龙与陆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龙,陆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545号原告:刘新龙,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告:陆振,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忠防镇。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新龙与被告陆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龙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新龙负担。审判员 邓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