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玛信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玛信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737号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6386652D,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鹏程路11号。法定代表人:练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玛信热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89269770L,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只照工业园区内、机场路西侧约100米处、东方新能源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金统。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玛信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江苏益科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