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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自贡新雄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积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新雄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刘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新雄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高山镇乱石山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21MA6206X141。法定代表人:赖世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积强,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执行自贡新雄风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积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积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