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杭波、蒋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杭波,蒋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胡杭波,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蒋方,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杭波与被执行人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蒋方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杭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蒋方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杭波借款30000元、利息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申请费4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