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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小娅与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娅,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59号原告:刘小娅,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跃,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父亲。被告: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伟,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刘小娅诉被告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立案时被告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耿红丽人民陪审员  潘桂花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