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小娅与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娅,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59号原告:刘小娅,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跃,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父亲。被告: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伟,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刘小娅诉被告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本案立案时被告河南省志伟置业有限公司、张志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耿红丽人民陪审员 潘桂花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