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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26号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4328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1074036B(1-3)。法定代表人:周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康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丰泽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汤慧芳审 判 员  程秀华人民陪审员  鲍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