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文革与杨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革,杨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005号申请执行人:孙文革,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开春,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2015年1月27日去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革与被执行人杨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需要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2008)庄民初字第19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庄民初字第19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