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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与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何加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何加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1399号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住所地怀宁县。经营者:程再兴,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法定代表人:陈汪鹏,总经理。被告:何加满,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诉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何加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诉讼代理人吕希和,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何家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被告何加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免烧砖款110746元(标砖161900×0.27元/块=43713元;空心砖98500×1.03元/块=101455元;两孔砖340×1.7元/块=578元,合计145746元。扣除已付35000元,尚欠110746元);2、判令被告何加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下半年在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基建期间,应被告何加满要约,原告陆续供应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免烧砖,2015年1月29日经被告何加满结算原告供应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标砖160900块、空心砖97400块、两孔砖340块;同年2月3日经被告何加满结算,增补标砖1000块、空心砖1100块,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上述墙体材料价值共计145746元。2014年6月初被告何加满支付定金20000元,2016年3月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瀚经手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016年9月14日何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货款5000元,目前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10746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撤回了对被告何加满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即原告向被告提供标砖161900块、空心砖98500块、两孔砖340块),但认为原告提供的三种免烧砖价格当时如何约定,已记忆不清,对空心砖定价认可原告方主张,对标砖、两孔砖认可按当时市场价格予以认定。且已支付了原告免烧砖款3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鉴于原、被告之间在价款方面约定不明确,故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具体数额。其中标砖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同期向他方供货时价格是0.26元/块计算,其按0.27元/块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空心砖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同期向他方供货时价格是1.05元/块,其诉讼请求98500块是按1.03元/块计算,不超过当时市场价,因此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孔砖340块,按1.7元/块计算,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因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提供被告免烧砖的价格应为标砖:161900×0.26元/块=42094元;空心砖:98500×1.03元/块=101455元;两孔砖:340×1.7元/块=578元。以上合计为144127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3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为109127元。综上所述,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与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事实存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尚未支付的价款109127元应当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价款109127元;二、驳回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元,依法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怀宁县茶岭镇鸡留免烧砖厂负担50元,被告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