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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马令芝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马令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民终3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曾正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坚,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集镇社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令芝,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安德,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令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马令芝补偿款5.5万元,如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加付马令芝违约金2万元。二、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三、双方一致同意将该调解协议交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效力并据此制作调解书,(2017)湘01民终3298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廖 征审判员 熊晓震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璐莹 来源:百度搜索“”